114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維展
廖惠萍
陳惠英
張文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