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翰達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宥禾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2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9,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