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馬儀芬即馬氏水電工程行
被 告 永成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7,214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4,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