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穎冠茶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被 告 詹國良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855,97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34,868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