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建發
黃耀慶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5,50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16,944元,逾期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又
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
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
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代位黃慧芳
繼承對被
繼承人黃三國、黃秀勤遺產為遺產之分割,有原告
起訴狀可證。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被代位人黃慧芳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5,50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