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67號
再審原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黃進財
黃玉蘭
黃玉月
黃思珈
黃蔡況
黃博章
黃博文
黃丹蓉
黃金木
黃秀霞
黃瀞瑩
洪文彬
洪文良
洪承斌
洪文娟
張莉芸
洪英瀚
洪采翎
湯君佐
湯君燿
張志銘
張芷嘉
張偉聖
張俊楠
簡忠能
簡寶基
康陳阿嬌
康雅惠
康哲瑋
洪麗淑
康媛貽
康慶春
康慶淋
沈吉
沈晉玄
沈晉弘
高慶峰
高平和
趙月華
趙麗琴
黃國華
黃國彰
李桂瑛
黃國欽
黃清山
黃清溪
黃清利
曾忠正
曾忠信
曾群明
曾槍林
曾旭村
曾榮泰
黃清忠
黃清和
黃清福
黃清水(共有人暨黃郭笑繼承人)
黃泰璋
謝明飛
曾滄濱
黃博偉(共有人暨黃郭笑繼承人)
曾群超
曾招斌
曾欽盟
黃立德
黃立仁
黃財政
蔡壹任
曾德修
曾再逢
曾連上
曾家洲
許佩瑜
蔡元堯
曾富羣
黃安健
黃施金鳳
黃翠梅
黃翠芬
黃慧茹
謝黃月椿
林怡君
林坤益
林玉芳
黃郁婷
黃靖雯
黃琪惠
張世明律師即曾賜貴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3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第1629號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7,3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3,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