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李麗鈴
李榮松
共 同
被 告 陳清雲
李榮發
神賀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李致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為
裁判分割,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223元【計算式:{1.4+0.525}×12400+{2.75+0.275}×19300=82223】,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