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陳彥凱
被 告 陳威良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就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變價分割,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7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8.79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2×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50元/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