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楊璧卉
黃馨嬋
王怡惠
被 告 上謙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