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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 被 告 宗原營造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 62,574元,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1,21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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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