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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永山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被      告  宗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新臺幣62,57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1,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