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周憶筠
被 告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文苑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詹益源
被 告 馬昆平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文苑股份有限公司、詹益源、馬昆平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