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告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鐵國際城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高鐵國際城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6,01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7,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