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玉亭
被 告 李文堯
被 告 郭黃金珠
被 告 陳姿婷
被 告 陳佑建
被 告 陳嘉鴻
被 告 陳冠融
被 告 黃健誠
被 告 黃文村
被代位人 黃秋玉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玉亭、李文堯、郭黃金珠、陳姿婷、陳佑建、陳嘉鴻、陳冠融、黃健誠、黃文村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起訴狀附表ㄧ所列之
不動產八筆(下稱
系爭遺產),為被代位人黃秋玉與其他的
繼承人
公同共有,是基於繼承關係而取得系爭遺產的
所有權。
本件系爭遺產之價額,依原證一的土地登記謄本及原證五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5,736,434元。系爭遺產公同共有人計10人,被代位人黃秋玉之潛在
應繼分暫以10分之1計算,其於分割遺產後所取得的利益大約為573,643元。因此,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3,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