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羅秀芳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503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債權於超過新臺幣(下同)
455,517元部分應予撤銷,則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金額計為523,916元(計算式:979,433元-455,517元=523,916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3,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