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朱春杰
被 告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4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