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威喨即興業藥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王威喨即興業藥局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王威喨即興業藥局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2,98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2,5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