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淑惠
即 被 告 許永諒
何俊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1、2項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減縮),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
上訴意旨觀之,
本件上訴利益為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