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呂錦榮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前開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憑。從而,原告起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