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源欽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王蓮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一成違約金欄內關於「113年3月11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4年3月11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