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陳詩詠
被      告  柯國慶即潔儷科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萬4,2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1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就關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本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可佐,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2年2月18日簽訂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貸款契約書),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20日起至117年2月20日止,並由借款人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依未償還本金餘額計算按月繳付,共分60期,且依照系爭貸款契約書第7條約定,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機動計息(現利率為年息2.295%,即1.72%+0.575%=2.295%);另依照系爭貸款契約書第9條第1項第3款約定,若被告到期(含視為到期)未依約清償本金時,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起改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遲延利息(現利率為年息6.81%,即3.31%+3.5%=6.81%);再者,系爭貸款契約書第9條第2項第1款違約金之約定,如被告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不料被告於113年9月20日起未依約還款,依據系爭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隨時主張被告所負之債務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故於114年2月17日經原告催告被告還款未果後,被告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89萬4,23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訴訟費用12,160元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提出與主張相符之系爭授信約定書、系爭貸款契約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催告函、利率歷史資料查詢為證(本院卷第11至43頁),經核閱無誤。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前揭主張,是本院審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綜合判斷,認原告前述主張應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2,16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知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負擔,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民國/新臺幣):114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利率
利息
一成違約金
二成違約金
1
100萬元
4萬3,703元
112年2月20日至117年2月20日
2.295%
113年9月20日至114年2月16日
113年10月21日至114年2月16日按年利率0.2295%計算
114年4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2%計算
6.81%
114年2月17日至清償日止
114年2月17日至114年4月20日按年利率0.681%計算
2

85萬536元
112年2月20日至117年2月20日
2.295%
113年8月20日至114年2月16日
113年9月21日至114年2月16日按年利率0.2295%計算
114年3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2%計算
6.81%
114年2月17日至清償日止
114年2月17日至114年3月20日按年利率0.681%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