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光開發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陳惲朋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
裁判費7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