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5-11/17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57號
原      告  BN000-A112104(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被      告  李木傳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亦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不得揭露其真實姓名及住所等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將原告之身分資訊以代號表示於文書,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於民國114年6月26日,具狀將請求金額變更為1,000,000元,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元(見本院卷第77頁)。經核原告上開所為,關於變更侵權行為之請求金額部分,係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關於追加請求不當得利部分,則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照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在位於嘉義縣○○市○○路000巷0弄00號住處開設「○○宮老太子」私人神壇(下稱○○宮),對外從事問事及收驚祭改等宗教科儀事務。原告因自覺運勢不佳,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晚間7時12分許,以Instagram通訊軟體(下稱IG)傳送訊息委請友人乙○○代向被告預約完成問事時段後,原告即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由友人丙○○駕車陪同抵達○○宮前,原告獨自入內,丙○○則在外等候。被告在問事過程中知悉原告遭逢感情及事業等挫折不順,竟對原告佯稱「需要進行碰觸三點除黑氣儀式化解前男友所帶來霉運」等語,原告聽聞後因徬徨無助表示尚待考慮而不置可否,被告於同日晚間10時58分許,在屋外完成第三次祭改返回屋內之際,竟將左手伸入原告連身裙下擺翻開內褲以手指進入原告陰道並稱是在用手指吸取剩餘的黑氣,隨即引導原告至客廳另側單人座沙發坐下,站在前方以沾水毛筆在原告胸部畫圈並以手撫摸其胸部,再蹲下持黃布擦拭原告會陰部,以此違背原告意願方式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待祭改儀式結束後,被告向原告表示不能將儀式過程告訴任何人,並向原告收取費用5,000元。嗣於同日晚間11時2分許,原告離開○○宮後因丙○○見其情緒低落,經詢問原告認情狀有異而於翌(14)日訴警究辦,始悉全情。
 ㈡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使原告生理及心理均遭受重大創傷,夜夜無法成眠,痛不欲生,甚至出現自殺意念及嚴重睡眠障礙狀況,對原告日常生活及工作影響甚鉅;又原告之衣物上確實驗出被告之DNA,然被告自始至終否認全部犯行,絲毫無悔意,且被告配偶於法庭上對原告惡意污指偽證,構成二次傷害,加深原告內心痛苦與創傷,也開始排斥兩性關係甚至異性長輩,對於宗教信仰失去信心,顯致原告之身體、健康及貞操受有損害,更受有嚴重精神上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0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另除本件被告向原告收取之費用5,000元外,先前被告有一次對原告進行祭改法事,並收取費用20,000元,該2筆費用,乃係依被告所稱該等儀式對原告有幫助云云,原告基於對宗教之信任與尊重才付款,然原告遭遇本件性侵後回想給付費用之情境,反令原告更加自責與羞辱,彷彿變相成為默許或助長被侵害之過程,心理創傷至今難以平復,則被告收取該2筆費用並無提供等價或合法對價之服務,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原告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25,000元。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25,000元,及其中1,000,000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25,000元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關於本件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部分,雖經本院刑事庭認定並論罪科刑,然被告已就此部分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114年度侵上訴字第745號),則被告究有無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仍有未明,又經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獨立之民事訴訟,毋庸受刑事法院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拘束
 ㈡對於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被告均否認之:
  ⒈首先,原告並未提出其當日穿著之內褲供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採驗微物跡證,鑑定有無被告碰觸該內褲後遺留之DNA,以證明被告確有原告所稱之「翻開內褲後將手指插入陰道」及「以黃布探入原告內褲內擦拭原告會陰處」等侵權行為,殊不能僅憑原告單方面主張即予以認定。
  ⒉其次,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3年10月24日審理時證稱「(被告說摸三點是在哪個環節?)米卦及收驚都結束之後,算是在最後問事的祭改環節。」、「做完米卦後在走來走去的過程中,第三趟回來後被告用手伸進我的大腿中間,我以為被告是要把我的椅子拉近,但卻是直接把我的內褲翻開。」、「(被告提到要碰觸三點,在妳說要考慮之後,你們是否就開始去外面淨身再進到屋內的祭改流程?)對。被告在第三次進到客廳時,就做出翻我內褲的動作,那時候我坐在塑膠椅子上。」等語,依原告主張,被告以手指性侵原告下體時,係坐於神明桌旁之木藤椅上,原告則與被告面對面坐於塑膠椅凳上,此時原告端坐於椅上,除因穿著連身裙且面對陌生男子而兩腳併攏外,下體亦與塑膠凳椅面緊貼,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倘驟然以手探入其裙底,進而撥開其內褲以手指插入陰道,原告豈未受驚嚇而自然繃緊身體?如被告於原告繃緊身體情況下以手指進行上開妨害性自主侵權行為,難道不會刮傷其身體皮膚?又,被告如以手指撥開原告內褲再侵入其下體,既已接觸其內褲豈會不於內褲殘留皮屑組織?但原告竟僅提出當日穿著之胸罩而不同時提出內褲供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採集微物跡證,不啟人疑竇?
  ⒊次之,本院刑事庭於113年7月16日準備程序勘驗監視器錄影影像,可知兩造於112年12月13日22時57分37秒至22時58分03秒走出案發地點到門口外進行第三次祭改後返回屋內、於23時01分48秒原告走出案發屋內、於23時02分07秒原告搭乘之黑色轎車駛離等情,則兩造於第三次外出祭改後之22時58分03秒返回屋內至原告於23時01分48秒走出案發屋內,前後時間為3分45秒,該3分45秒時間除發生原告所指之侵權行為外,尚包含被告要向原告收取7,200元,而原告僅付5,000元及兩造第三次自○○宮門口走回屋內與原告最後一次自屋內走到門口搭車離去等過程之時間,是否合理,亦非無疑?此對照原告於偵查中供述「我當天是穿棉質連身衣裙,甲○○就這樣把手指停留在我的陰道約1分鐘,過程中都沒講話,我也不敢有任何反應」、「後來又帶我去另一邊室內的沙發,讓我坐在沙發上,他站在我旁邊,甲○○把手伸進我衣服裡,就直接捏我的胸部,他是單手伸進我衣服內,先捏一邊再捏另一邊,捏很久,也是不講話一直往門口確認,我也是嚇到不敢動,過了幾分鐘,甲○○就叫我往後靠到沙發椅背」、「甲○○在我靠著坐下時,就用雙手把我雙腿分開,把手又從下面伸入,用一塊黃色的布擦我的下體,是伸進內褲內,我忘記他擦了多久,大概也是幾分鐘,他把手從我裙子內伸出來」等語,尤為顯然。
  ⒋再者,原告於112年12月13日晚間11時28分許,透過IG向乙○○稱「就是手伸進去內衣裡面捏胸部,然後抓黑氣,再放進布裡,然後他手指頭伸進陰道裡面吸那個黑氣再放進布裡,然後再把布燒掉」等語,可知原告於案發當晚向乙○○稱遭被告撫摸胸部及手指性侵下體後,被告有再點火燃燒布之行為,然此與被告於第三次祭改完畢返回屋內後,即無外出燃燒布之客觀事實不符,顯然該IG對話內容與客觀事實亦非盡相符而得足採。
  ⒌最後,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3年10月24日審理時證稱「(妳於警詢時稱被告的手是從領口伸進去內衣抓乳房,以及從下方伸進衣服裡往乳房來回抓很多次,有無與事實相符?)有,被告站在我前面做出抓胸部的事,擦拭下體時才蹲著。」、「(妳方稱被告摸妳胸部時,你們兩個是站著面對面,是否如此?)我們是兩個人面對面站著,但被告手要伸進去之前是站到我的斜前方。」、「(被告把手伸入妳的胸部時,伊的姿勢是站著,還是坐著?)坐著。」、「(可否詳述被告對妳摸胸部的那一段?)那時候我坐在沙發上沒有靠椅背,被告站在我面前用毛筆沾水,還有告訴我沾的是水,然後在我胸部上面畫,接著手要伸進我衣服裡面時是站到我的斜前方,這樣來來回回好幾次,後來被告請我靠在椅背上並把腳打開,被告就用黃色布擦拭我的下體。」、「(當妳坐在一人坐沙發上時,被告是否站在旁邊摸妳胸部?)對,被告摸的時候是站著,我是坐著。」、「(當時妳穿著連身長裙,被告是否從衣服領口處摸到內衣裡?)對。」、「(除了從領口之外,被告有無從裙下往上摸到胸部的狀況?)好像有,從領口處往下摸胸部,也有從裙下往上摸胸部。」等語,然如原告係坐於擺在辦公桌電視旁之單人沙發上,被告如何以站立姿勢自原告裙底往上撫摸其胸部?且原告為坐姿,被告豈非要先將手伸進裙底後再往上折才能碰觸其胸部?另原告內衣胸罩下緣緊貼於身體,被告要從原告裙下往上摸胸部,縱使緊貼其身體並竭盡所能地伸長手臂,恐怕也無從自原告所穿連身長裙往上觸及其胸部,故原告所述被害過程不無違反經驗法則,實令人難以遽信。
 ㈢又被告就本件祭改法事有向原告收受5,000元,但並未收受20,000元,且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時間點是112年8月間,與本件不吻合。該5,000元是祭改之對價,不構成不當得利。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強制性交侵權行為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2月13日晚間10時58分許,在○○宮屋外完成第三次祭改返回屋內之際,竟將左手伸入原告連身裙下擺翻開內褲以手指進入原告陰道並稱是在用手指吸取剩餘的黑氣,隨即引導原告至客廳另側單人座沙發坐下,站在前方以沾水毛筆在原告胸部畫圈並以手撫摸其胸部,再蹲下持黃布擦拭原告會陰部,以此違背原告意願方式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經本院調閱113年度侵訴字第25號強制性交案件(下稱刑案)刑事偵審電子卷查明:
  ⒈被告開設○○宮對外從事問事及收驚祭改等宗教科儀事務,而成年信徒原告因自覺運勢不佳,乃委請友人乙○○於112年12月13日晚間7時12分許代向被告完成預約問事時段後,原告隨即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由友人丙○○駕車陪同前往○○宮,原告獨自入內由被告為其進行相關法事,丙○○則在屋外等候,其後於同日晚間11時2分許,由丙○○駕車搭載原告離去等情,業據原告於刑案指訴(見刑案偵553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卷一第183頁至第239頁、本院卷二第63頁至第94頁)和乙○○(見刑案偵553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卷二146頁至第157頁)及丙○○(見刑案偵553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卷二第63頁至第94頁)與丁○○(見刑案警840卷第20頁至第22頁、本院卷一第183頁至第239頁)證述明確,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刑案警840卷第12頁至第13頁)、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見刑案警840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二第183頁至第263頁)及嘉義縣警察水上分局113年9月5日嘉水警偵字第1130024062號函附勘查照片(見刑案本院卷一第119頁至第135頁)與原告與乙○○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刑案本院卷二第105頁)可佐,復經本院刑案勘驗監視器畫面結果如附表一所示(見刑案本院卷一第73頁至第74頁、本院卷二第8頁至第1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刑案警840卷第1頁至第4頁、偵553卷第43頁至第49頁、本院卷一第31頁至第39頁、本院卷二第164頁至第169頁),此部分事實首認定為真。
  ⒉原告指訴被害經過平實可信
   ⑴原告就事發經過歷次證述如下:
    ①於113年3月4日刑案偵查中證述「我先前因感覺運勢不佳經由友人乙○○告知其曾向被告問事感覺很準確,因此介紹我去被告的○○宮問事改運。我在112年8、9月間由前男友和乙○○陪我進入○○宮問事,當時被告沒有觸碰我私密處的情形發生。後來我覺得自己常跑喪禮沾到不好氣息想再去○○宮收驚,事發當日是丙○○陪我去,因乙○○稱○○宮是私人住宅只讓找他問事的人進去,因此丙○○開車載我抵達○○宮後在外等候沒有進入,由我自己進入屋內問事。被告當時告訴我身上卡到不好的東西,且聊天過程中向我表示我前男友很髒,因為我和前男友有性行為因此影響到我,被告表示要觸碰我的三點就是胸部和下體私密處才能化解,而且有跟我告知手會伸進去因為要拿筆在我身上畫符做法可能會不小心碰到,被告表示下體部分也會伸進去要吸走黑氣,我當下聽到覺得很震驚因此向被告表示先不要做要再想看看。接著被告就幫我進行我原本打算做的收驚程序,被告帶我屋內到屋外共3、4次。最後那次我被帶回室內時被告突然坐到我正前方的椅子手伸到我下半身處,我本來以為被告是要把我的椅子拉靠近被告,結果被告直接將手伸進我裙子下擺裡面,手直接翻開內褲觸碰我下體並直接將手指插入我陰道內,我很震驚嚇到很害怕不敢動也不敢有任何反應。其後被告把手指伸出來,帶我去另一邊室內的單人座沙發讓我坐在上面,被告站在我旁邊單手伸進我衣服直接捏我的胸部,被告先捏一邊再捏另一邊胸部捏很久,我當時也是嚇到不敢動。過幾分鐘後被告叫我往後靠到沙發椅背,被告蹲下在我前面用雙手把我的雙腿分開後將手伸進我的內褲用黃布擦拭我的下體後,手從我的裙子內伸出來。我給被告費用後離開○○宮坐上丙○○的汽車載我去他的住處,途中我在車上傳IG訊息給乙○○,我有提到被告這次儀式很奇怪很不舒服,我想要向乙○○確認她或是她認識的人有沒有也做過這種儀式。等回到丙○○住處後,我有洗澡清洗身體。後來是丙○○覺得怪怪的問我發生什麼事,我因此才講出這件事。丙○○告訴我被告這個行為不是正常的宗教儀式。我本來想說事情不要鬧大但覺得很噁心,丙○○認為這個狀況不應該發生勸我去報警,因此隔天丙○○就直接載我去報警」等語(見刑案偵55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②於113年10月24日及12月24日刑案審理時證述「我先前就有在友人陪同情況下前往○○宮向被告問事的經驗,我覺得被告斷事蠻準確的,因此很信任被告的專業。事發當日我因工作遇到瓶頸,覺得做什麼事情都很不順利,因此請乙○○幫忙告知被告我想要前去○○宮收驚。當時我請丙○○載我去○○宮收驚問事,被告一開始像以前一樣是先算米卦,就是被告先裝一杯米再用我的衣服包住那杯米,被告拿著香及米卦在我面前搖晃後把衣服打開看米上面的變化,接著就說明我問事情的答案。其後被告有提到可以拿我對象的照片給他看,我向被告表示已經與前男友分手,被告稱我前男友身上有很多黑氣都傳到我身上來才會讓我的工作事業不順利。被告對我表示要摸三點除黑氣且吸黑氣時會讓我簽碰觸身體同意書,我覺得很奇怪但又覺得沒這樣做可能不行,因為被告從宗教上認為說必須要這樣做,但我當下沒有同意只有先試探性詢問過去的人有無遇到這種情況,被告稱有過這種情形後我有表示『好』,但這個『好』只是認同被告也有對別人做這件事情,但沒有表示我當下就要做這件事,我只有跟被告說要回去再考慮一下。其後被告就開始進行去外面淨身再進到屋內的祭改流程,我們在收驚問事算完米卦後走到外面燒金紙來回三次完成祭改淨身後,在第三趟回來最後問事的祭改環節時,被告坐在木藤椅我則是坐在塑膠椅,我們兩個人距離很近幾乎是面對面,被告右手拿著米卦左手突然伸進我的大腿中間,我以為被告是要將我的椅子拉近,但被告卻直接把我的內褲翻開將手伸進我的內褲裡面,被告的手指進入我的陰道深度差不多1個指節,至於實際深入幾個指節我分不清楚,但我知道被告沒有把整根手指頭伸進去,被告將手指伸進去停留後又拿出來,用黃布將手指頭擦乾淨後又再伸進去重複這個動作三次,當時我因過去沒有這種經驗被嚇到不知如何反應,我不敢動只有聽被告說明現在是用手指頭吸剩餘的黑氣。當時丙○○人在車上看不到屋內的情況,我嚇到不敢大聲求救而處於急迫無助的情境。接著被告請我從塑膠椅移動到辦公桌放電視旁的一張很軟有椅背的單人座沙發,我坐在沙發上被告站在我面前用沾水的毛筆在我的胸部上面畫圈後,被告用手伸進去抓我的左右胸部,其後被告請我靠在椅背上並把腳打開,被告蹲下來拿黃布翻開我的內褲擦拭我的會陰部,結束後我付完錢就離開。我覺得非常噁心很害怕但不敢拒絕,我當下很害怕但被告表示這是幫我改運的過程,當時我很相信被告的專業沒有懷疑,我會很害怕是因為被一個陌生的人碰觸。我離開○○宮時並沒有立即向丙○○反應剛剛發生的狀況,因為我覺得丙○○不會相信而且怕他會生氣亂想,當時我很相信被告所做的儀式,也沒有想要把剛發生的事情告訴丙○○,但我離開時有傳IG訊息向乙○○表示被告進行摸三點除黑氣儀式,我與乙○○對話時還沒有覺得被侵犯只是覺得怪怪的,我是回去丙○○住處後詢問丙○○是否相信宗教祭改,丙○○稱相信後我才說出碰觸三點的事,但丙○○表示這不是正常的祭改已經侵犯到我,當時我也沒有想到要報警才會先洗澡。隔天丙○○就直接帶我去南新派出所,丙○○先下車詢問警察表示這是性侵害行為就請我下車一起講案發經過,接著警察通報後載我們去水上分局作筆錄」等語(見刑案本院卷一第183頁至第239頁、本院卷二第63頁至第94頁)。
   ⑵細繹原告前開歷次證述內容,就被告於上揭時、地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及方式與經過等情前後供述大致相符,並經檢辯雙方以鉅細靡遺之詰問過程原告亦盡可能回覆詳盡,所述並無明顯瑕疵扞格存在,而經交互詰問之結果未見有何豫不決、態度反覆不一之情事,倘原告係虛捏情節嫁禍被告,實無可能對於受害過程歷次均就主要情節證述吻合,若非親身經歷顯無法牢記被害情節。
   ⑶再勾稽如附表二所示原告與乙○○自事發當日晚間7時12分起至翌日凌晨1時14分間長達約5小時對話紀錄,明顯是原告先委託乙○○代為向被告預約問事完成預約後,因原告對○○宮實際地點並不熟稔因而再由乙○○導引位置(見刑案本院卷二第197頁),且在原告抵達後即先對○○宮外觀拍照回確認處所無誤(見刑案本院卷二第105頁、第267頁至第271頁),其後此對話內容主題亦始終圍繞在原告當日向被告問事收驚祭改等話題,其等對話內容自然且前後邏輯連貫,顯非原告為求興訟提告所刻意製造之對話紀錄。然而原告在同日晚間11時2分離開○○宮後第一時間即向乙○○詢問「7200,但這次的很奇怪」、「但是老師說阿東(註:指原告前男友)的這個,他的手要伸進去我的下體才能除那個黑氣」、「可是我說好欸…然後還有捏胸部手伸進去衣服裡面這樣然後說要去5-6次」、「他說他之前也有辦過這樣的,但剛剛已經先用了一次了欸…就很突然…」、「他本來說再約時間,我想說好那還有時間想,結果老師剛剛突然就說等等先用一次好了,不然你這個要這麼多次」、「就是手伸進去內衣裡面捏胸部,然後抓黑氣,再放進布裡,然後他手指頭伸進陰道裡面吸那個黑氣再放進布裡面,然後再把布燒掉」、「結果剛剛突然就處理了,我本來是去處理卡到的啊,但老師突然跟我講阿東這個」、「不不不,原本就是講下次,結果從外面化完紙之後,老師叫我坐算米卦那邊,然後手指突然就伸進內褲裡面了欸…這個真的是突然的,我真的當下…就是傻住」、「他一開始有先說喔!我才說下次再決定這樣這樣喔還有時間想,但老師今天突然就幫我用了」、「因為他突然就開始了啊…然後又挖的很進去…」、「我當下是驚呆…」等語,核與原告於刑案偵查及審理時證述被害經過吻合,原告指訴被害經過實無明顯反覆或前後矛盾之瑕疵可指。
   ⑷復觀諸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可知原告前往○○宮向被告問事前即已慮及如未先行預約,恐將引來被告對其存有不甚禮貌之負面觀感,因而向乙○○稱「不然今天可以去嗎,只是我們沒有提前預約耶,不知道會不會很冒昧」(見刑案本院卷二第203頁),且原告於被告法事尚在進行中之晚間10時11分許,即因聽聞被告斷事準確而迫不及待地向乙○○分享「(已回覆自己)(最近不知道是不是去幫我妹站喪的場)這個你有先跟老師講嗎?」、「幹…老師真的太神了」、「我起雞皮疙瘩」、「好神…」等語(見刑案本院卷二第215頁),由此足見原告不僅向乙○○以「老師」敬詞尊稱被告,且於對話中充分流露被告斷事精確而對其專業能力十分信任,再佐以原告於晚間11時2分許離開○○宮後隨即向乙○○稱「但這次的很奇怪」、「他的手要伸進去我的下體」、「才能除那個黑氣」、「然後還有捏胸部」、「手伸進去衣服裡面這樣」、「然後說要去5-6次」、「一方面覺得怪怪的,但一方面又覺得不用又好像不行…」、「如果你是我的話你會用嗎」、「蛤乾…我就是不知道才問你的耶」、「可是這件事我是不是不能跟別人討論這個問題…因為我覺得別人聽也覺得奇怪」、「我想一想就是只能跟你討論而已」等語,顯見原告當時與乙○○訊息往來主觀心態,僅是面對被告突然其來之摸三點除黑氣儀式與其先前接受被告收驚祭改法事經驗迥異,因而探詢乙○○是否亦曾有接受除黑氣法事經驗,然經乙○○告以「你如果覺得怪怪的不要就說不要,不要勉強自己」等語,已明確表達或許被告本次為原告進行除黑氣法事程序確有疑義之處後,原告仍向乙○○回稱「可是這樣會讓人家覺得我很那個吧,一開始說好後來又說不好,感覺不相信人家」、「因為已經觸碰過一次了,啊如果後面說不要不會很那個嗎」、「我一方面又很怕老師亂想…」、「然後學長現在看到我臉色怪怪的,我又不敢把這件事拿出來討論不然他一定講老師神棍…」、「好,我明天說~因為感覺真的很怪,除非旁邊有人陪我,不然我一定是真的覺得很怪…」、「我先去洗澡,要趕在明天早上9.30之前跟老師講但我明天要找學長陪我去,至少他在外面我會比較安心…」、「就是去然後跟老師說看能不能隔著衣服」、「就是至少我會覺得比較安全,就是見面講,我順便把錢補齊因為我剛剛身上只帶5000」,顯然原告原本仍有意願翌日依約再行前往○○宮由被告為其進行後續法事,更擔憂因自己對於法事流程解讀錯誤致生誤會而對被告有所不敬,且原告另向乙○○表示「但學長現在一直煩我問我到底怎麼了」、「因為他知道我很相信老師」、「我真的不敢講」、「講了我怕他回去揍老師」、「我直接打電話跟老師說,昨天回來就是覺得這樣的接觸我沒辦法接受,但是我很相信你只是可能沒有這樣跟人家在接觸…心理會不太舒服,就是看還有沒有什麼方法」,益見原告斯時仍對被告充滿敬畏之心並擔憂若向丙○○如實陳述方才於○○宮內所生情事,可能丙○○會耐不住性子而對被告暴力相向,由此可知原告明顯仍存有迴護被告心態,更可見原告其實並無任何深究被告之意思亦非出於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追為目的。
   ⑸原告在離開○○宮後隨即向乙○○傳送IG訊息陳述被告對其施以摸三點除黑氣法事經過所呈現之驚恐無助與憂愁,顯然是原告面對未知宗教儀式之真摯反應,佐以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中原告對於被告所展現之虔敬心態,實難認有何造假或刻意誣陷被告之可能,且以原告於事發時已成年並無智識能力、判斷能力或表達能力不足或有欠缺情形,若非被告於案發當日所為除黑氣法事與其先前經驗不符且已達十分不尋常程度,原告實無意對外張揚渲染其與被告於○○宮內互動經過,堪信原告證述內容確係本於其記憶而力求貼近案發實情,並無刻意虛添誇大情節欲入被告於罪之情形。
   ⑹原告(見刑案本院卷一第237頁)及丁○○(見刑案本院卷一第201頁)與被告(見刑案本院卷二第166頁)均證(供)述原告及被告彼此間未存有任何怨隙糾紛等不愉快情事,且原告於審理時雖因憶及被害情節而有多次情緒激動講話激烈且掩面哭泣等情形(見刑案本院卷一第214頁、第220頁、第226頁),然其另以被害人身分陳述意見時亦僅陳稱「希望被告可以得到應有的處罰」、「被告如果有做的事情就自己承認,不要玩弄法庭」等語(見刑案本院卷一第239頁、本院卷二第78頁),而未請求應對被告量處重刑,參以原告於刑案偵查及審理中均已具結擔保所言屬實,若非確有其事焉有可能甘冒誣告或偽證處罰風險,刻意構詞誣陷被告致自身面臨刑事司法之追訴及審判,更難認其有誣指被告之動機與必要,是原告所證內容當具相當可信性而證明力甚高,自屬平實可信。
  ⒊原告指訴內容有下列證據可資補強,堪信真實
   ⑴丙○○及乙○○證述為格補強證據
    ①證人陳述之證言組合,其中轉述聽聞自被害人陳述被害經過者,因屬於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固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但依其陳述內容,如係以之供為證明被害人之心理狀態,或用以證明被害人之認知,或以之證明對聽聞被害人所造成之影響者,由於該證人之陳述本身並非用來證明其轉述之內容是否真實,而是作為情況證據(間接證據)以之推論被害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或是供為證明對該被害人所產生之影響,實已等同證人陳述其當時目睹被害人之情況,其待證事實與證人之知覺間有關聯性,自屬適格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5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質,未必有第三人親見其事,若加害人否認犯行,往往淪於雙方各執一詞之困境,故若有證人陳述其於案發後親見被害人之身體跡證相關當事人對該性侵害事件之反應,足以增強被害人證述之憑信性者,自非不得作為被告犯罪之補強佐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71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丙○○於刑案偵查及審理時均證稱「我與原告是同事關係。事發當日原告因工作不順請我開車載她前往○○宮問事,本來我也想要一起問事,但原告幫我詢問乙○○後轉達○○宮是私人住宅要事先預約,因此我在外面等候並沒有進入屋內。原告問事結束離開○○宮上車後,我覺得原告與問事前情緒差很多感覺很低落,因為原告還沒下車前我們還會講話聊公事且精神狀況都還正常,但問完事後突然就不講話問什麼都不回答,我看的出來原告應該是有發生事情。我當時看原告心情不好經其同意就開車去我住處,到家後原告問我有無宗教信仰,在我表達關於宗教的想法後,原告提到她在○○宮所發生包括被告把手伸進其內衣及下體的事情,原告稱被告向她說明這是祭改去霉運的一種宗教儀式。原告講述這些過程時表情是很悲傷的有流淚哭泣,我當下一直說服原告這不是正常的狀況,但原告當時沒有提到想要報警,是我建議不要再去○○宮應該先去派出所詢問,因此隔天我載原告去南新派出所詢問警察後就決定直接報警」等語(見刑案偵553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卷二第63頁至第94頁)。
    ③乙○○則於刑案偵查及審理時證述「我自己覺得○○宮神明有照顧我,也覺得去向被告收驚問事蠻有用,因此才會介紹原告去○○宮問事。原告第一次去向被告問事時我有與被告當時的男友一起陪同前往。事發當日這次則是原告有去殯葬業幫忙擔任禮生,好像有卡到覺得運勢不佳不舒服,因此請我幫忙向被告預約問事。後來原告有傳送訊息向我表示被告說她下面有黑氣要幫忙處理,原告表示被告要摸三點但其稱還要考慮,結果當天被告就猝不及防的對原告做出此行為,當下我很錯愕認為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當然我也有安撫原告的情緒。原告所述除黑氣情節我自己沒有遇過,因此我才會回復原告如果覺得怪怪的就不要勉強。我和原告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是在討論事發當日被告對原告所做祭改行為,原告經過此事後想到還是會覺得很噁心,身心也受到影響」等語(見刑案偵553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卷二第147頁至第157頁)。
    ④勾稽丙○○及乙○○上開證述內容,核與原告指訴被告對其告稱需要施以碰觸三點除黑氣儀式化解霉運且已經表明尚待考慮,惟被告未經其同意即以手指插入陰道並以手摸胸部及持黃布擦拭會陰部等性侵害過程均能相符,且上開各該證人證述內容並非僅有轉述原告指訴案發過程,並有其等親自見聞原告於遭受被告性侵害行為後身心受創惶惶不安之情緒低落及哭泣等真摯性情緒反應,此核與一般遭受性侵害女子事後之反應相當,佐以原告離開○○宮後向乙○○傳送IG訊息詢問除黑氣法事程序與經丙○○詢問詳情後認事有蹊蹺,因而於翌日即陪同原告前往派出所查證報警與前往嘉義長庚醫院檢傷等情節,此等情況證據(間接證據)均足為原告指訴內容補強證據,堪認原告證述內容與事實相符。
   ⑵參酌原告於事發後翌日即行前往嘉義長庚醫院檢傷,經檢查醫師採集原告穿著胸罩並將被告唾液送均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論為【⒈原告陰道深部棉棒檢出一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涉嫌人甲○○型別不同,可排除其來自涉嫌人甲○○。⒉原告胸罩採樣正面內外側微物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結果為混合型,不排除混有涉嫌人甲○○與結論⒈證物型別來源者或與其二者具有同父系且源關係之人(同一男性的身體各部位細胞Y-STR型別相同;父子之間,除非突變否則Y-STR型別相同,因此具有相同父系血緣的男性,理論上,其Y-STR型別相同。依據本局所建立之臺灣地區17組Y染色體DNA-STR型群組資料庫(樣本數=2,358),當Y-STR型別檢出17組型別,以抽樣誤差95%信賴區間計算Y-STR型別隨機相符機率約在0.01至0.001間)】,此有該局113年3月4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憑(見刑案偵553卷第33頁至第35頁)。而胸罩為一般女性所穿著之貼身衣物,於正常情形下,除其配偶或情侶間於親暱情狀或同住家庭成員洗滌衣物時偶有機會碰觸外,其餘外人本難接觸,更遑論與原告根本素昧平生毫無瓜葛之被告,然原告所著胸罩既檢出與被告型別相同之Y染色體DNA-STR,自得執此鑑定書作為原告指訴內容強而有力之補強證據。
   ⑶再佐以事發翌(14)日下午5時30分許,原告至醫院檢傷時主訴「A victim of suspect sexual assault come for checkup(註:疑似受侵害人前來檢查)」、「發生後:有沐浴,有沖洗陰道。a.發生日期:2023年12月13日時間20:00;地點:私人宮廟;與加害者關係:宮主與信徒;加害者名字:甲○○。b.加害方式:恐嚇(-)暴力(-)藥物(-)誘騙(-)威脅(-)藥物(-);具體描述:加害人不經被害人同意以手指撫摸胸部及用手指進入陰道。c.以何物插入陰道口:手指。d.以何物插入肛門口:無。e.生殖器口交型態:無。f.肛門口交型態:無。g.非生殖器接觸行為:有。觀看(-)親吻(-)吸吮(-)(詳細?容)咬(-)撫摸(+)胸部其他:無。h.其他行為:無。」等情,此有嘉義長庚醫院113年12月20日函暨檢附原告急診病歷資料可憑(見刑案本院卷二第107頁至第132頁)。則依事發時間為112年12月13日晚間10時58分許,原告於翌(14)日前往檢傷時間及求診事由,均與其指訴遭受被告為性侵害行為時間相近而無不必要之延宕,而原告向醫師主訴加害者與其關係為宮主與信徒,加害方式則為加害人不經被害人同意以手指撫摸胸部及用手指進入陰道,而未刻意誇大描繪其他諸如恐嚇暴力或藥物等加深被害情節,且經對原告施以簡式健康表檢測結果為18分,而評分15分以上即代表【您有重度的情緒障礙,建議您尋求專業輔導或專業醫師協助】,顯示原告就醫檢傷時確有明顯重度情緒障礙之心理壓力情狀,亦與丙○○證述原告在離開○○宮後明顯情緒轉為低落狀態相符而堪採信。
  ⒋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在在顯示原告對被告專業能力深信不疑之虔誠敬畏心意,然原告於法事結束離開○○宮後隨即與乙○○談論關於碰觸三點除黑氣儀式之合理性,及丙○○駕車搭載原告前往○○宮問事前後情緒轉變反應,親見原告情緒低落與憂愁落淚之表現,更在原告所著胸罩檢出與被告型別相同之Y染色體DNA-STR,且原告急診病歷資料所載被害經過亦與原告歷次指訴被告對其侵犯過程相符,佐以簡式健康表檢測結果為18分呈現原告為重度情緒障礙,足認原告指證被告對其為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行為均有補強證據可佐,堪以認定為實。
  ⒌被告辯解與辯護意旨不為本院採憑之理由  
   ⑴被告及辯護意旨均稱「原告歷次指訴被害情節前後不一致,明顯存有重大瑕疵存在」等語,惟證人之證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事實審法院非不可基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卷證資料,作合理之比較,然後敘明定其取捨之理由。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復有佐證可供審酌時,即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全部不可採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99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證人之證詞,乃供述證據之一種,而供述證據具有其特殊性,與物證或文書證據具有客觀性及不變性並不相同,此因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如攝影機或照相機般,對所發生或經歷的事實能機械式無誤地捕捉,亦未必能洞悉事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全貌,自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全呈現(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02號裁定意旨參照)。況性侵害犯罪被害人遭受侵害後,身心通常均受有嚴重創傷,以致於面對被告時,常因懼怕、壓力或羞恥感而無法完整陳述事實經過。再者,性侵害案件對於被害人內心造成之衝擊及陰影,也可能使被害人因潛意識不願再回想或係有意遺忘此種不堪之事。凡此種種,性侵害之被害人於警詢或偵、審一連串過程中,尤其被詢及被害詳細過程或其隱私,能否平舖直敘為正確之陳述,抑或錯誤之陳述係肇始上開情況,導致出現陳述先後不一或矛盾之現象,法院固得基於確信自由判斷,然若無視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前揭各種遭遇及情狀,並考慮其等於陳述受害經過時實已身心俱疲,忽略已經證述基本事實之輪廓,一味強調細節上稍有不符或矛盾,即認被害人指訴全不可採信,自有違證據法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0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是以供述證據每因個人觀察角度、記憶能力及表達能力與嚴謹程度之不同,而有對相同事物異其供述之情形發生,然而其歧異原因則未必絕對係出於虛偽所致,原告雖就被害發生時間和情節及期間前後證述內容略有差異,然本案事發至今已逾1年,原告對於事發當日實際遭被告以手指進入陰道次數、指節深度及停留時間等細部分解動作等枝節性細節問題,難免有記憶不明之處。而原告遭被告撫摸胸部地點究係躺椅或沙發僅為對○○宮內座椅之形容語詞,未必即有不符。至原告雖證述被告碰觸其胸部時分別曾以抓及撫摸與捏等不同形容詞描繪當時狀況,或許用字遣詞未精確,然其言詞所欲表達真意是被告以手摸其胸部則無明顯歧異,而原告雖指訴其被害時間約10分鐘,然精確而論應係在3分45秒內結束【註:即如附表一編號⑳晚間10時58分3秒至編號㉑晚間11時1分48秒間】,惟原告面對被告毫無預警突如其來之侵害行為,內心如坐針氈處於極度恐慌,在此情境下感受勢必度秒如年,則在原告未刻意計時而依其主觀認知被害時間約10分鐘,實屬正常合理。而原告對於被害地點是在○○宮內及被害時間是屋外第3次祭改結束回到屋內後至其離開○○宮前這段期間,與被害情節是被告以手指進入陰道及以手撫摸胸部與持黃布擦拭會陰部等性交及猥褻行為等基本事實之陳述,始終並無二致,自不得僅因細節性事項證述內容略有差異即全盤否認原告證述可信性,被告及辯護意旨此部分辯解無足採憑。
   ⑵辯護意旨稱「原告被害經過分有事先同意及突然發生與事先告知但其要考慮等3種截然不同版本」等語,然原告於刑案偵查及審理對於被害經過均證稱「被告有先告知要以碰觸三點除黑氣儀式化解前男友所帶來霉運,我向被告表示尚待考慮,但是被告在於第3次祭改結束進入屋內未經我同意就為性侵害行為」等語(見刑案偵553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卷一第183頁至第239頁、本院卷二第63頁至第94頁),已明確證述被告當時告知要為原告施以摸三點除黑氣儀式未獲首肯後仍強行為之,且原告於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雖向乙○○稱「可是我說好欸…然後還有捏胸部手伸進去衣服裡面這樣,然後說要去5-6次」等語,然就此對話紀錄之真意,業據辯護人於交互詰問原告時證稱「(辯護人問):【請求提示警840卷告訴人與乙○○之對話紀錄編號3】妳提到但是老師說阿樂的這個,他的手要伸進去我的下體裡才能除那個黑氣,可是我說好欸,這是否為當時的狀況?(答):我當時說好欸,是指我問過被告的意思是怎麼樣,被告說明後我說好,被告才跟我說要寫那張單字,不然怕會被告什麼的,但我當下沒有同意現在就要做,我是說要考慮。」、「(辯護人問):妳對乙○○說『可是我說好欸』,指的是否為被告為妳除黑氣要摸三點,妳對被告說好?(答):不是,被告說之前也有人這樣弄過,我的意思是指贊同被告的做法,才會跟被告說好,之後被告才說要寫那張同意書,我就先跟被告說要回去想看看,我所指的好,意思是認同被告也有對別人做這件事情,但並沒有說我當下要做這件事。」、「(辯護人問):【請求提示警840卷原告與乙○○之對話紀錄編號6)妳提到可是這樣會讓人家覺得我很那個吧,一開始說好,後來又說不好,是什麼意思?(答):被告已經有做過這件事情,而我也讓被告做了這件事情,我到回去之後,才會跟乙○○說我回去想了想覺得這樣很不好,但好像不尊重人家的專業。」、「(辯護人問):承上,『一開始說好,後來又說不好』為何意?(答):一開始已經有給被告弄過一次了,然後之後再回去說我不要再弄了。」、「(辯護人問):所謂的『一開始給被告弄一次』,對照『一開始說好』,是否指妳同意?(答):(提高音量)不是我同意,我沒有同意,我的意思是說已經被被告弄了一次,那第一次是不是已經贊同被告的做法了,若我再拒絕,是不是很像不相信人家的意思嗎(原告情緒激動講話激烈,以衛生紙掩面哭泣)。」(見刑案本院卷一第224頁至第226頁),原告已詳盡說明其根本沒有同意被告對其進行摸三點除黑氣儀式,況勾稽原告於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另對乙○○稱「他本來說再約時間,我想說好那還有時間想,結果老師剛剛突然就說等等先用一次好了,不然你這個要這麼多次」、「結果剛剛突然就處理了,我本來是去處理卡到的啊,但老師突然跟我講阿東這個」、「不不不,原本就是講下次,結果從外面化完紙之後,老師叫我坐算米卦那邊,然後手指突然就伸進內褲裡面了欸…這個真的是突然的,我真的當下…就是傻住」、「他一開始有先說喔!我才說下次再決定這樣,這樣喔還有時間想,但老師今天突然就幫我用了」、「因為他突然就開始了啊…然後又挖的很進去…」等語,足證原告其實只是要向乙○○強調被告突然對其為摸三點除黑氣法事而深感震驚錯愕,辯護意旨徒憑原告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中之隻字片語即鋸箭式的割裂語意而指摘原告前後指訴不一致,顯無足採憑。
   ⑶辯護意旨雖稱「被告並無違反原告意願」等語,然被告以○○宮名義對外從事問事及收驚祭改等宗教科儀工作,對於信眾而言本具有一定權威地位,且依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可知原告因運勢不順委請乙○○代向被告安排預約問事時段,而原告未待法事完成尚在程序進行中即迫不及待與乙○○分享被告斷事準確,充分呈現其對被告充滿虔誠敬意與十足信任,則原告遭被告突如其來之強制性交及猥褻行為前,顯然其對於被告所稱碰觸三點除黑氣化解霉運之說詞半信半疑而非完全嗤之以鼻,因而在徬徨無助心境下無法立即決斷同意而向被告表示尚待考慮,然被告利用○○宮現場環境優勢與原告宗教信仰對於其指示均唯命是從不敢違背之心理,製造一個使原告處於孤立無助而難以或不敢反抗之狀態,在客觀上達到妨害原告意思自由之效果,使其陷於難以或不易抗拒之情境,被告搭配佯稱除黑氣化解霉運假藉宗教儀式之名,而以手指侵入原告陰道及撫摸胸部與會陰部以滿足其個人性慾,且被告於手指進入陰道時對原告表示是用手指頭吸取剩餘的黑氣(見刑案本院卷一第208頁)及撫摸胸部前先以沾水毛筆在原告胸部上面畫圈(見刑案本院卷一第210頁),致令原告誤以為被告所為性侵害行為是在為其作法之一部分,以一般常人對於神鬼崇拜與敬畏之心本不敢對作法行為有所反抗,佐以原告明確證稱「被告一開始提到要碰觸三點時,我就已經說要回去再考慮,結果被告未經同意當天就直接對我做這些儀式」、「我整個震驚一時無法反應」、「我嚇到害怕不敢動」、「被告這次對我做的這些儀式,我覺得很怪很不舒服」等語(見刑案偵553卷第17頁、本院卷一第208頁至第209頁、第211頁),顯見被告係挾原告敬畏鬼神心理且深怕危及運勢恐懼下以除黑氣作法化解霉運為由,致令原告不敢對其性交及猥褻舉動有所反抗,在欠缺理性思考而遵從被告指令,實已壓制原告之性自主意思決定自由,而以此方式遂行違反原告意願之性交及猥褻行為,至為明確,辯護意旨此部分辯護亦屬無據
   ⑷辯護意旨辯護稱「被告當時右手拿米卦及香卻還能用左手指侵原告,顯然匪夷所思」等語,然被告既以宗教名義壓制原告性自主決定意志,自須憑藉使用相關道具使原告相信此性侵害過程為正常宗教儀式,設若被告未持用米卦或香等物品而以法事進行為包裝,反易使原告直接起疑而在當下即制止被告行為,此部分辯護亦不足憑採。
   ⑸辯護意旨並稱「原告指訴無其他證據得以補強」等語,然性侵害犯罪案件因具有隱密性,通常僅有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在場,訴訟上不免淪為各說各話之局面,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本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並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06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被害人之證言若綜合其餘補強證據綜合判斷後,認定該等補強證據與被害人之證言並無扞格而得以佐證被害人所述,該等證據當得以作為法院認定事實之補強證據。而原告證詞可以採信並有丙○○及乙○○證述和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及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與病歷資料等相關事證足資補強證明原告證詞之憑信性,業由本院依據卷內事證說明詳如前述,是辯護意旨所辯原告為單一指訴而無其他補強證據,實難認足採。
   ⑹被告及辯護意旨再稱「原告穿著的胸罩驗到被告的DNA可能是因取得被告痰液或皮屑塗抹沾附其上,且丙○○有毒品前科,合理懷疑動機是丙○○與原告有經濟需求而共謀對被告詐財」等語,然原告與被告間並無任何仇隙糾紛,反而是原告對被告充滿尊敬信賴,毫無任何對被告攀誣構陷動機存在,理由亦已詳述如上,且依如附表一所示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於事發當日進入○○宮後即與被告共處一室,原告斯時行止幾近亦步亦趨地緊緊跟隨於被告,則原告要如何在不被被告發現察覺的狀況下翻找垃圾桶而為如此詭異行徑,並隨意在○○宮內蒐集足以構陷被告之微物跡證,此等情節更是悖理違情而殊難想像。況若原告係刻意取得痰液或皮屑故意轉移至所著胸罩用以陷害被告,何不直接將該生物跡證塗抹於其陰部方法更為簡單且嫁禍效果更為強烈,反而在原告陰道深部檢出與被告型別不同之男性Y染色體DNA-STR,此舉不僅迂迴周折且嫁禍效果亦大打折扣。何況本件若係原告精心設計欲誣陷被告,實無必要先行盥洗浴沐後始於翌(14)日前往嘉義長庚醫院檢傷徒增採證不易之風險,且原告大可在警局製作筆錄時即將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交由員警列為本案證據,用以佐證其指訴真實性,然該對話紀錄卻是事發後由非被害當事人之乙○○提供予司法警察偵辦案件使用,更突顯原告根本不曾想過要刻意蒐集不利被告事證對其羅織罪狀,被告及辯護意旨所指原告刻意蒐集被告的生物跡證塗抹沾附在胸罩要嫁禍被告,此等情節顯然過於離情悖理。而丙○○是否有前案紀錄與其是否存有詐財動機本無任何關聯性,且乙○○審理時亦證稱「原告只是覺得運勢不佳,經濟狀況還可以應該是比普通人還好一點」等語(見刑案本院卷二第157頁),亦難認原告有何經濟窘迫急需用錢之情形。況被告於刑案審理時自承事發後原告及丙○○均未曾與其聯絡(見刑案本院卷二第168頁),則原告及丙○○若係對被告設下仙人跳圈套圖謀不法財物,何以其等於事發後未曾藉此性侵害事件聯繫被告向其索取賠償金而遂行詐財目的,顯見此部分辯解僅屬主觀臆測而毫無實據,不足採信
   ⑺被告及辯護意旨又稱「原告陰道未檢出被告的DNA反驗到其他男性的DNA,原告指訴與事實不符」等語,然原告於刑案審理時已明確證述「我在向被告問事前的同日上午有發生過性行為」等語(見刑案本院卷一第233頁、本院卷二第77頁),而原告於刑案審理時證述「被告沒有把整根手指頭伸進去」(見刑案本院卷一第207頁),可知被告手指應僅進入原告陰道前端,此與男女合意性行為時,男性陰莖通常得以進入陰道深處之情狀明顯有別,則原告於事發後先行沐浴盥洗後再行前往醫院檢傷,致僅在陰道深部檢出其他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而未能在外陰部檢出與被告相關微物跡證,尚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被告及辯護意旨此部分辯解,亦不足憑採。
   ⑻辯護意旨復稱「原告若遭被告性侵害在其胸部及陰道應有傷痕,但原告急診病歷顯示其並未受傷」等語,惟性侵被害者遭受侵害後是否會受傷,涉及加害者施加力道大小及被害者自身身體素質與是否激烈抵抗閃避等各種因素,本不可一概而論,此為本院辦理性侵害案件職務上已知之事實,且此由原告在被害當日上午先為性行為後亦未檢出處女膜受有新傷而僅存有陳舊性傷痕0.1公分(見刑案本院卷二第120頁),亦可佐證。況被告當時利用環境優勢與原告不敢違背之心理,突如其來地為強制性交及猥褻行為致原告不敢亂動而無任何反抗行為,原告既未激烈抵抗則其身體未明顯受傷亦屬合理,益證辯護意旨此部分辯護純屬主觀想像而無實據。
   ⑼辯護意旨嗣稱「經勘驗監視器畫面可知原告自第3次祭改結束進入屋內至離開○○宮僅3分45秒,絕對不可能完成原告所指訴行為」等語,然原告證述被告對其所為指侵及摸胸與擦拭會陰部等行為是時間前後連貫的動作(見刑案本院卷一第219頁),則被告利用短暫時間對原告為強制性交及猥褻行為,客觀上時間顯然綽綽有餘,辯護意旨此部分辯護仍不可採。
   ⑽被告及辯護意旨末稱「被告素行良好從事收驚祭改30年來未與人發生糾紛,且事發當時丁○○與丙○○分別就在○○宮屋內外,被告不可能對原告性侵害。況丙○○在屋外可以看到屋內狀況但未發現任何異狀,原告收驚祭改過程不但沒有向丙○○求救反而稱讚被告斷事準確。原告問事結束後付費並向被告道別,顯見並無原告指訴情形」等語,然查:
    ①被告有無對原告為性侵害行為之認定與其品德修為並無必然關聯性,不得以此率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
    ②丁○○於原告在向被告問事及收驚祭改過程中均在屋內未曾離開○○宮,固無疑義,然原告於刑案偵查及審理時均證述「丁○○在被告講解收驚時有出現,但被告是等到丁○○上樓睡覺才開始提到碰觸三點的事情,且直到我離開為止丁○○都沒有在下樓」等語(見刑案偵553卷第18頁、本院卷一第203頁至第204頁),佐以丁○○於刑案警詢時證述「我有在場但是我走來走去」、「我在旁邊看,有時候走去廚房有時候走去二樓拿東西,大多數時間我都走來走去沒有全程在旁觀看,離開跟在場時間大約一半一半」、「我沒有全程目睹沒有從頭看到尾」等語(見刑案警840卷第21頁至第22頁),且被告亦自承「丁○○在我進行法事過程一開始是在廚房,後來去樓上」(見刑案警840卷第3頁)、「丁○○沒有全程待在一樓,因為○○宮也是住家,丁○○會上樓、下樓及廚房與客廳來來去去」等語(見刑案偵553卷第45頁),顯然丁○○在法事進行期間並未全程在場而無法確知被告事發當時之實際行止,且丁○○亦證述期間曾上去二樓視線不及於被告,而因○○宮除為被告進行宗教法事處所亦同時為其住處,相較於其他家戶外性侵害犯罪類型而言,被告具有場所主人優勢地位之特殊性,以被告對於丁○○生活作息規律性瞭若指掌,被告利用主場優勢及丁○○上二樓視線不及無法隨時掌握周遭環境狀況之機會,在此「天時地利」情況下欲圖謀不軌對原告為強制性交及猥褻犯行,顯然輕而易舉,被告只要選擇在丁○○視線「空檔」下手即得確保犯行萬無一失而不會被他人發現揭露,由此益證被告對原告所為性侵害犯行與丁○○是否在○○宮內無涉,此部分辯護實無足採憑。至丁○○於刑案審理時證稱「我在警詢時所稱離開與在場時間一半一半,是指我坐在廚房或客廳時間各一半一半,我都坐在客廳或廚房,只是被告在收驚及問事時我沒有在聽而已,不過我人都有在場。被告收驚祭改過程中我只上去二樓拿過濕紙巾1次,而且我馬上就下樓」等語(件刑案本院卷一第187頁至第201頁),考量被告與丁○○為配偶具有利益共同體密切關係,其於刑案審理時相較警詢所證述內容轉趨隱晦保留,顯有出於迴護被告而為相應和證述之情形,丁○○此部分證明力不高,無足執為有利被告認定之憑據,一併指明。
    ③原告於進入○○宮向被告問事時,丙○○固然在屋外等候且得由門縫或紗網朝屋內探知一二,然丙○○證述其當時站立在○○宮外掛設招牌處等候原告(見刑案本院卷二第90頁),而自該懸掛招牌位置至屋內玻璃門相距為8.1公尺【註:招牌至拱門6.3公尺+拱門至玻璃門1.8公尺】已有相當距離(見刑案本院卷一第125頁),且事發當時○○宮車庫(騎樓處)停放有汽車及放置金爐並設有拱門等造景(見刑案本院卷一第77頁),本難期待丙○○能自○○宮外即對屋內狀態一覽無遺而瞭若指掌,佐以原告於刑案審理時證述「丙○○在外面看不到室內的狀況,因為我坐的位置比較低窗戶比較高」等語(見刑案本院卷一第209頁、第211頁),核與○○宮現場擺設沙發與茶桌外觀及位置圖實際呈現相對位置高度吻合(本院卷一第129頁),且丙○○於刑案審理時證述「我在外面等候時可以透過門縫看到裡面,但我只能看到屋內的人而已,無法看清楚他們的臉部表情和動作,屋內的人在做什麼事情我看不清楚」等語(見刑案本院卷二第80頁至第81頁、第84頁至第85頁),亦經本院於刑案時至○○宮實地勘驗結果略為「現場房屋為三層樓透天建物,一樓外有鐵皮車庫,擺設金爐供被告進行祭改儀式時使用,由車庫往建物內部直視,窗戶均設有鋁門窗,由屋外目視屋內,因窗戶非透明玻璃而為深色玻璃,無法直接看到屋內狀況」相符(見刑案本院卷一第99頁),復經員警陳聖軒在夜間時段至現場查看結果亦為「依被告事發當日與原告收驚時相對位置,發現原告係背對道路方向且擋住被告位置,從道路位置朝屋內查看無法看清原告與被告行為狀態」等語(見刑案本院卷一第117頁),則丙○○於事發當時因距離及視線遮蔽至未能詳細探知發現○○宮內所生異狀,亦不足以作為有利被告認定之依據,此部分辯解仍不足憑採。
    ④至原告於遭受被告強制性交及猥褻行為時,固無積極對外求援之舉措,惟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或因緊張、害怕,心情無法一時平復需時間沉澱,或恐遭受進一步迫害或礙於人情、面子或受傳統貞操觀念左右,或受年齡、個性、處事應變能力、與加害人關係及所處環境與生活經驗等因素交互影響,致未於被害過程中放聲呼喊求救,或於事後未於第一時間立刻報警、驗傷均非少見,各種反應因人而異,是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究係採取何種自我保護舉措或有何情緒反應,並無固定模式,自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依社會通念,在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支配下詳予判斷,不得將完美被害人之迷思加諸於被害人身上,檢討其未符之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司法實務上並非所有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均會於遭受侵害時加以反抗,現實環境常使被害人處於孤立無援之狀態,反抗或求救是否會使自己陷入更危險之境地,實無法預見,以原告受害處所○○宮本為被告生活起居重心所在工作場所及住處,衡以原告於刑案審理時明確證述「當下很害怕,但被告說這是幫我改運的過程,那時候我也沒有懷疑,是我回家聽人家講之後才知道自己被侵犯」、「我嚇到也不敢大聲求救」、「不知道如何反應,我沒有過這樣的經驗被嚇到」等語(見刑案本院卷一第209頁、第211頁、第214頁),原告既於事發當日係因遭逢感情及事業等挫折,處於徬徨無助因而求助被告祈求宗教力量慰藉,則原告當時意思決定自主能力顯然薄弱而易受影響,其在密閉空間之○○宮內突遭被告強制性交及猥褻之突發狀況致內心陌生無助,感受顯非常人所可比擬,原告或係為求自保或係待其情緒平靜後始再行告知信賴友人或對外求助,而未於案發之際即對外張揚,實與常情不悖。是原告於案發當時遭被告性侵害後縱未於第一時間即立即求救或報警,亦難逕認其性自主權並無遭受迫害情形,被告及辯護意旨顯然仍存有性侵被害人於遭受性侵時應大聲呼救反抗之完美被害人迷思,此部分所辯亦無足採。
    ⑤原告雖於遭受被告性侵害行為後仍向被告付費且於離去時向被告道別,然原告原本即對被告充滿敬意且就其所稱除黑氣化解霉運說詞並非全然不信僅表示仍待考慮,惟被告突如其來而以猝不及防方式將手指伸入原告陰道及摸胸部與擦拭會陰部並搭配解述用手指吸剩餘的黑氣及持沾手毛筆在胸部畫圈,致原告誤以為被告所為行為皆為宗教儀式之一部分而不及或難以拒絕,則原告在法事結束仍向被告付款並禮貌性道別後始傳送訊息予乙○○查證是否確有所謂碰觸三點除黑氣法事等情,以明被告對其所為是否屬正常法事之範疇,實屬正常,自不得執此遽認被告不可能對原告為性侵害行為,此部分辯解仍屬無由。
   ⒍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被告所為撫摸原告胸部及擦拭會陰部等強制猥褻行為之低度行為,為其手指進入原告陰道之強制性交行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基於單一犯意而對原告為手指進入陰道及撫摸胸部與陰部等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而被告犯強制性交罪,經本院於114年2月14日以113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有113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50頁)。
   ⒎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實施強制性交之侵權行為,堪信為真實,被告所辯,並無可採
   ⒏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對原告實施強制性交之侵權行為,所為係侵害原告之身體、自由、貞操、性自主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⒐原告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數額: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查原告為五專畢業,從事房仲業,每月收入約6萬元;被告為國小畢業,從事車床代工,每月收入約3萬元等情,為等所自承(見本院卷第70、74頁)。本院審酌上情及卷附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50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⒑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24日(見附民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⒒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亦僅係促本院依職權發動而已,爰不另為准駁知。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所附,應併予駁回。
 ㈡關於不當得利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2月13日晚間,在○○宮對原告進行祭改法事,向原告收取費用5,000元,先前被告有一次對原告進行祭改法事,並收取費用20,000元,該2筆費用,乃係依被告所稱該等儀式對原告有幫助云云,原告基於對宗教之信任與尊重才付款,然原告遭遇本件性侵後回想給付費用之情境,反令原告更加自責與羞辱,彷彿變相成為默許或助長被侵害之過程,心理創傷至今難以平復,則被告收取該2筆費用並無提供等價或合法對價之服務,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原告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25,000元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被告就本件112年12月13日晚間祭改法事有向原告收受5,000元,該5,000元是祭改之對價,不構成不當得利。但並未收受先前一次祭改法事之20,000元,且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時間點是112年8月間,與本件不吻合等語。經查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固定有明文。惟若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雖致他人受損害,因非不當得利,即不得依該條規定請求返還其利益。
  ⒉原告主張被告為其進行2次祭改法事,原告交付合計25,000元給被告等語,被告僅承認本件112年12月13日晚間祭改法事有向原告收受5,000元,但並未收受先前一次祭改法事之20,000元云云,兩造各執一詞。惟縱令被告有收受原告交付合計之25,000元,然係原告委託被告對其進行祭改法事,被告亦對原告進行祭改法事,原告於先後2次祭改法事完畢交付合計25,000元給被告,該25,000元係被告依祭改契約對原告進行祭改之對價,則被告受有利益,係基於兩造間祭改契約之法律上原因,尚難認係不當得利。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000元,及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結果,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又本件原係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無庸徵繳裁判費,惟經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後,原告追加請求不當得利部分需繳納裁判費,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均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一:   
卷證出處:
(刑案本院卷㈠第73頁至第74頁、本院卷㈡第8頁至第10頁)
【檔案名稱:1_02_R_00000000000000】
勘驗內容:
①畫面時間【0000-00-00(以下同)21:27:35】一輛黑色轎車出現在本案地點(註:即○○宮)前。
②【21:28:25】一名女子(註:即原告)從副駕駛座下車。
③【21:28:32】原告走進○○宮。
④【21:29:03】一名男子(註:即丙○○)走下車。
⑤【21:31:20至21:31:22】丙○○在○○宮外馬路上來回走動。
⑥【22:26:33至22:42:29】丙○○在黑色轎車旁面向○○宮抽菸及走動。
⑦【22:43:48】一名白色上衣白色長褲男子(註:即被告)走到○○宮門口外,被告並盯著丙○○看。
⑧【22:43:49】原告跟著走到○○宮門口外。
⑨【22:43:59至22:44:38】被告與原告第一次走出○○宮門外,由被告先燒金紙對原告做祭改儀式。
⑩【22:44:39至22:45:10】燒金紙完接著被告另以火化黃布對原告做祭改儀式。
⑪【22:45:11】被告將火化黃布放進旁邊香爐中。
⑫【22:45:19】第一次祭改結束,被告與原告走回屋內。
⑬【22:49:00至22:49:20】被告與原告二度走到○○宮門口外,被告以燒金紙對原告做第二次祭改儀式。
⑭【22:49:17】被告將快燒燼之金紙放入旁邊香爐中。
⑮【22:49:20】第二次祭改結束,被告與原告走回屋內。
⑯【22:50:27至22:50:47】被告單獨走到○○宮門口外燒金紙。
⑰【22:51:12】被告走回屋內。
⑱【22:57:34至22:57:56】被告右手持著黃布與原告三度走到○○宮門口外,被告以火化黃布對原告做第三次祭改儀式。
⑲【22:57:57】被告將火化黃布放進旁邊香爐中。
⑳【22:58:03】第三次祭改結束,被告與原告走回屋內
㉑【23:01:48】原告走出○○宮,左手有拿一個軟質物品,身上揹著斜背包。
㉒【23:01:52】被告也走出○○宮門外,被告手持物品,原告上車前轉頭過來看了被告,並向被告揮手示意做再見的動作。
㉓【23:01:58】被告站在香爐前,手持該物品點燃,並將物品放入香爐的動作。
㉔【23:02:07】黑色轎車駛離○○宮,被告望著黑色轎車離去。
附表二:原告與乙○○間IG對話紀錄
卷證出處:
(刑案警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㈡第183頁至第263頁)
A:原告
B:乙○○
●112年12月13日晚間7時12分至晚間9時9分  
A:親愛的 你可以幫我約老師嗎 我想去問事收驚… 我覺得我最近在倒霉耶
B:你農曆七月過完到現在都沒再去嗎
A:我能帶學長去嗎 對阿 他也要收驚問事
B:哈哈不是向阿東那種很鐵齒的那種吧
A:不是
B:那就好
A:他相反
B:你想要什麼時候去
A:他很相信這個 不然今天可以去嗎 只是我們沒有提前預約耶 不知道會不會很冒昧
B:所以只能打電話問看看 今天不行的話明天可以嗎
A:可以
B:咦你名片搞丟了喔
A:上次搬家結果放在那邊沒拿
B:我幫你打看看
A:好
B:哈哈老師說 你先去 先不要帶學長去 今天晚上可以9:30你記得帶一件衣服不要針織會黏米的那種 他說你先拿學長的照片還是資訊去給他看再說
A:好 9.30 那我自己過去就好
B:(OK圖貼) 老師那邊私宅 他會比較希望對象處久一點 還是說他覺得對象OK再帶去這樣
A:好沒問題!
B:(OK圖貼)
A:那我晚上過去 最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去幫我妺站喪的場所以卡到
B:好~~開車小心
A:覺得倒楣 我上次電子煙不見就是運在下坡 今天又不見 而且跟上次一樣 在車上不見 我就感覺我該找老師了 
B:(貼圖) 
B:你晚上去收收啦
A:真的… 對了
A:這次收驚一樣200嗎? 我忘記是多少了
B:嘿啊 除了有辦事情才要其他的
A:還是問事不收錢 我忘記了
B:但是好像200只要給第一次欸  
A:怕到時候沒給夠
B:你之前有給過200了
A:所以之後再去不用嗎?
B:不過你想給也是可以啦老師會幫你拿去佈施
A:好 我等等下班回家拿個衣服要直接過去
B:好~~~開慢點
A:沒問題~感謝你 
B:不會~~你跟老師說一下你之前辦過什麼因為他年紀大了有時候你太久沒去他會忘記
A:好
B:他如果看到你有想起來就還好 哈哈
A:好喔哈哈哈  
A:(語音通話)  
A:(語音通話已結束)
B:我有你的賴嗎?
A:好像沒有 s*******9    
B:我找一下地標嘿
B:你先開到五花馬
A:我開到五花馬了
●112年12月13日晚間10時11分至晚間10時13分 
A:(已回覆自己)(最近不知道是不是去幫我妹站喪的場)這個你有先跟老師講嗎?
B:我沒有欸
A:幹…老師真的太神了 我起雞皮疙瘩 我的天
B:我就說你要去收一收而已 我其他啥都沒說啊
A:好神…
B:笑死 你要記得拿名片 要他記住你是楊小姐
●112年12月13日晚間11時2分至晚間11時50分  
A:有我拿了 我也有拿名片給老師 我有改運欸
B:那就好哈
A:7200 但這次的很奇怪
B:他農曆七月前好像就有問你
A:不是欸
B:你說農曆七月後要去 結果你可能忘了
A:那時候是說補財庫 但這次是要送卡到的 然後跟阿東的
B:嗯?
A:老師說阿東很髒
B:干 你聽就好不要說出去
A:我知道
B:不然阿東那個到時候又跳起來
A:但是老師說阿東的這個 他的手要伸進去我的下體 才能除那個黑氣
B:你不要就說不要 說不方便
A:可是我說好欸… 然後還有捏胸部 手伸進去衣服裡面這樣
  然後說要去5-6次
B:你如果覺得怪怪的不要就說不要 不要勉強自己
A:一方面覺得怪怪的,但一方面又覺得不用又好像不行…
B:可以跟老師說辦一辦就好了
A:如果你是我的話你會用嗎
B:可能會覺得辦一辦就好了 其他的就不用這樣
A:可是老師就是跟我說辦不好欸…
B:不然 7200是什麼
A:我有問他有沒有別的方案 3600是送卡到的 3600是除阿東的霉運黑氣的樣子
B:你說你送卡到的啊 除阿東那個先辦看看 到時候再看看 你下次什麼時候要去
A:明天 老師跟我約早上9:30
B:==你要帶什麼去
A:什麼意思
B:就是有沒有叫你帶衣服 還是帶什麼要去辦一辦
A:不用 我人去就好 叫我自己開車過去就好這樣
B:咦那不然那個7200幹啥用去了
A:不知道欸…就說我自己這個3600阿東那個3600
B:你看你要不要跟他說觸碰這件事你後來想一想覺得有點不能接受
A:可是這樣會讓人家覺得我很那個吧 一開始說好後來又說不好 感覺不相信人家
B:但是這個一般人聽起來會覺得怪怪的吧
A:他說他之前也有辦過這樣的 但剛剛已經先用了一次了欸…
  就很突然…
B:阿你沒有跟他說你回去想看看還是
A:他本來說再約時間 我想說好那還有時間想 結果老師剛剛突然就說等等先用一次好了 不然你這個要這麼多次
B:嗯…
B:那你想一想你覺得勒
A:蛤乾…我就是不知道才問你的耶(表情符號)
B:(你回覆了自己)(你看你要不要跟他說碰觸這件事你後來想一想覺得有點不能接受)我跟你說了呀你又覺得這樣不好
A:因為已經觸碰過一次了 啊如果後面說不要不會很那個嗎
B:欸身體是你的欸 為什麼會很奇怪
A:我一方面又很怕老師亂想…
B:而且這種宗教的東西不能違反個人意願唉 不會啦你覺得奇怪就跟他說奇怪 就跟他說你只是想收一收而已
A:可是我已經付錢了這樣勒…
B:他有拿什麼黃色的辦東西的給你寫嗎
A:可是這件事我是不是不能跟別人討論這個問題…因為我覺得別人聽也覺得奇怪
A:有
A:我想一想就是只能跟你討論而已
B:那有寫他就有辦了 後面的你覺得奇怪 不要就說不要
A:我講的過程你應該大概知道我說的意思吧?
B:那你去問學長問得怎樣
A:就是手伸進去內衣裡面捏胸部,然後抓黑氣,再放進布裡,然後他手指頭伸進陰道裡面吸那個黑氣再放進布裡面,然後再把布燒掉
A:(你去問學長問的怎樣)他說照片看不準 可能要看本人了
A:因為他看到他的五官就說,這個可能要看本人了 看照片沒辦法下定論
B:如果覺得怪就說不要
A:那這樣我明天要打電話跟老師說嗎? 還是怎樣
B:嗯對啊就跟他說很奇怪 不然你要放他鴿子喔
B:因為你一定是覺得怪你才問我對吧
A:不是放鴿子啦,意思是說我是要去那邊講還是打電話講
A:(因為你一定是覺得怪你才問我對吧)對…
B:打電話啦 不然又像剛剛那個情況
A:然後學長現在看到我臉色怪怪的,我又不敢把這件事拿出來討論 不然他一定講老師神棍…
B:額對啊
A:我才想說幹跟你說好了…跟你討論比較有譜
B:可是這個老師不是 你說後面這些是讓人感覺奇怪 學長在你旁邊 你是不是沒辦法出去外面講電話
A:可以,我出去講 你要和我講嗎
B:不然你現在打給老師說 你覺得剛剛那樣很怪 你不喜歡 你只想辦一辦就好了 你不想再做碰到身體的法式 我不行啦 我只能跟你打字
A:我是很怕撐不過這五次勒…畢竟用完每次都覺得怪的話…
B:對啊所以我才說你現在就要說不要 不然就是你早上打給他跟他說有事改天再約
A:我明天再打電話給老師好了…
B:後來如果過幾天再打給你 提這件事 你再跟他說你覺得很奇怪 你心裡沒辦法接受 我覺得這個是接受程度的問題 不是不相信他的問題
A:就怕到時候說沒處理乾淨之類的…就怕啦
B:反正我覺得有辦一定有用 不一定要碰到
A:幹…阿東是到底髒到什麼程度…
B:可能碰到法力更強?但是我覺得這個是人有沒有辦法接受的問題
A:怎麼每次犧牲的都是我 20幾個女朋友欸
B:而且可能還有什麼奇奇怪怪的女朋友外的對象
A:唉…到底要被害到多慘 真的幹…
B:你要堅決跟老師說 你不要 別再像剛剛那樣
A:好,我明天說~因為覺得真的很怪 除非 旁邊有人陪我 不然我一定是真的覺得很怪…
B:你該不會是要叫我跟你去吧
A:我是蠻想…但你很忙 
B:可是我可能就會制止他對你的行為欸
A:真假的
B:就是有一定要嗎 我覺得隔著衣服 靠著都還好
A:但是伸進去就真的很奇怪了對不對
A:算了,我先去洗澡好了…不然我覺得怪怪的…
B:我是會說我覺得很奇怪
A:明天再打電話跟老師說 不然我實在是不太能接受剛剛那樣
  就是怪怪的
B:你看要明白的跟他說 你覺得伸進去很奇怪 靠著衣服你覺得比較不會那麼怪還怎樣 還是你要跟他說你有事 過一陣子他又打給你你再跟他說
A:我覺得直接講好了
B:可是如果用另一個角度想 醫生也是這樣 法師也差不多同理可證 只是 醫生是有牌的 法師沒有
A:我先去洗澡,要趕在明天早上9.30之前跟老師講 但我明天要找學長陪我去 至少他在外面我會比較安心…
B:喔喔妳說學長車停在外面你進去裡面嗎?
A:就是去然後跟老師說看能不能隔著衣服 對
B:阿你幹嘛不用電話講啦
A:就是至少我會覺得比較安全 就是見面講,我順便把錢補齊
  因為我剛剛身上只帶5000  
B:因為你面對面妳會比較怕清不乾淨 你的個性就會覺得 好吧 又沒拒絕到
A:對…你真的很了解我欸
B:對啊所以我才不想放你早上一個人去
B:啊我最近又上早班==
A:但晚上叫我自己去我又沒辦法開車,路太暗 我又夜盲
B:就是隔著 還是說手指碰皮膚不動 可能都還好
B:隔著肚皮 從子宮看可不可以 這樣至少是碰肚皮啊
A:可是如果可以的話啦…那我今天豈不是被摸就是被當笨蛋
B:哈哈也不是啦 可能依他們法師來說這樣處理可能比較快?因為他們學的那種東西我們不清楚 但是我們相信 不過就看可以接受程度到哪裡
A:對啊…有道理…但學長現在一直煩我問我到底怎麼了
●112年12月13日晚間11時51分至晚間11時57分
A:因為他知道我很相信老師
B:哈哈哈哈哈 那你要跟他說嗎
A:我真的不敢講
B:你跟他說 老師就說阿東很髒我焦慮他之前都騙我什麼
A:講了我怕他回去揍老師
B:==所以你在那邊為什麼不說你不要…
A:你也知道…我就是想解決問題才去找老師
B:因為你說卡到 我以為你去處理卡到
A:而且我的個性就是看能不能弄乾淨啦
B:我不知道還有阿東這個啊
A:啊重點 老師說下次再處理阿東的
B:因為你只跟我說處理卡到
A:結果剛剛突然就處理了 我本來是去處理卡到的啊 但老師突然跟我講阿東這個
B:要堅決一點啊說下次
A:不不不 原本就是講下次 結果從外面化完紙之後 老師叫我坐算米卦那邊 然後手指突然就伸進內褲裡面了欸…這個真的是突然的 我真的當下…就是 傻住
B:==那你明天要明白的跟他說 你昨天沒有反應過來你不喜歡這樣 你跟他說你對神明很虔誠 可是這個你沒辦法接受
A:我來想想明天要怎麼講…我現在整個還是處於驚嚇狀態
B:我覺得你先去洗澡
A:對…我馬上去 
B:出來再聊
●112年12月14日凌晨12時24分至凌晨1時14分 
A:來了 嗯我覺得我明天打電話給老師跟他說好了 剛剛洗完澡
B:嘿啊你打電話啦
A:突然覺得確實應該先這樣做 就是還是要表達一下自己,不要信宗教信的太過頭去做自己不願意的事情
B:對 而且你要堅決一點 萬一他說你這樣會清不乾淨你要怎麼回答
A:有處理總比沒處理好
B:你要說 你原本以為花錢做法事而已 這樣ok 但是有身體接觸我覺得很不舒服 你不知道會有要接觸 你不能接受這樣 你覺得很奇怪
A:他一開始有先說喔!我才說下次再決定這樣 這樣喔還有時間想 但老師今天突然就幫我用了
B:還要說 你昨天回來臉色很奇怪 你男朋友有問妳 你越想越不舒服 你不想 阿你也沒反應說不是說下次嗎
A:因為他突然就開始了啊…然後又挖的很進去…
B:但這不是重點 因為已經過了 重點是你現在要怎麼拒絕這件事
A:我當下是驚呆…
B:阿你也沒有當下制止他
A:我直接打電話跟老師說,昨回來就是覺得這樣的接觸我沒辦法接受,但是我很相信你只是可能沒有這樣跟人家在接觸…心理會不太舒服 就是看還有沒有什麼方法
B:對 你要講 沒有別的方法的話就算了就拉倒 可能改天還會遇到其他有緣的老師
A:但因為之前用覺得真的有差啦…所以我也不是不相信…
B:但是你一次回去你自己就覺得心裡很像跨不過去 那就不要勉強自己 而且你這次主要是卡到 阿東那個已經是過去式了 他在跟我講阿東我就不會想處理 因為我覺得過很久了 而且我這次是要來處理卡到 我看你下次想去我跟你一起去好了 因為你這次太突然跟我講了我才沒有跟你一起去 還是說以後要去收一收問事就讓學長跟你一起去 好啦我要去睡覺了 明天可能大概中午才能回你訊息 你看怎樣在跟我說
A:好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