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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廖俊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號酌定律師酬金事件,溢繳之預納費用新臺幣10萬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與被告承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14年度訴字第452號)中,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依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臺幣(下同)12萬元,此有本院114年經保字第3號收據1份在卷可稽本件清償借款事件於114年10月7日判決確定,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71號裁定酌定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為2萬元確定,依上開規定,原告溢繳10萬元部分,應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