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孟娟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原告於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後,以
被告吳明錩即吳晨華、楊孟娟均為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為由,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提出更正聲明狀,請求被告三人
連帶給付積欠之款項,茲因原告擴張
訴之聲明,
爰將擴張後之聲明通知被告,並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