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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施雅眞  
被      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清算人  吳明錩即吳晨華

被      告  楊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以被告吳明錩即吳晨華、楊孟娟均為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為由,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提出更正聲明狀,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積欠之款項,茲因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將擴張後之聲明通知被告,並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