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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3號
原 告 陳煇銘
訴訟
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被 告 陳永鎮
陳智航
陳榮華
陳榮達
陳登煌
陳建志
陳建州
陳建男
陳金益
蔡嘉蕙
陳彥任
陳彥村
陳俊瑋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具狀表示重新繪製複丈成果圖,請求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