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原 告 蔡秀珍即蔡函蓁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
未表明具體、明確且
適於執行之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原告亦未表明本件之
訴訟標的,起訴程式實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憑(見本院卷第51至53頁)。原告雖於收受本院裁定後,於同年8月12日提出書狀,
惟該書狀之內容仍
未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並稱無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
等情,則原告既仍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