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迪卡斯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陳妍庭、陳浚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79條、第81條、第8條第2項各有明文。再按
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迪卡斯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迪卡斯公司)已於民國114年8月15日為解散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迪卡斯公司依法應行清算程序,其清算人除為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
上開清算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查明被告迪卡斯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法院選派或全體股東)及其
住居所,並提出上開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上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暨提出補正上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
起訴狀,同時按
被告人數附具
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