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迪卡斯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陳浚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85,627元,及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妍庭、陳浚憲於113年3月18日簽立保證書及約定書,保證被告迪卡斯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迪卡斯公司)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10,000,000元為限額,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嗣被告迪卡斯公司於113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合計4,000,000元,借據內容約定借款
期間自113年3月20日起至118年3月20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20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息自113年3月20日起至118年3月20日止,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41%按月計付,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自114年4月20日起即未依約攤還,
迄今尚欠本金3,185,627元,及其衍生之利息及違約金未還。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及第6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
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清償本金及積欠之利息及違約金,詎未獲付款,
迭經催討無效。又被告陳妍庭、陳浚憲為迪卡斯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
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含借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回執、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
記錄查詢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67至88頁),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
自認,應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