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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陳中安  
被      告  吳亭宣  
訴訟代理人  吳獻江  
被      告  十勝商行
法定代理人  洪士幃  

上列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十勝商行是否有承擔法定代理人洪士帷之合夥前債務尚有需調查之處,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