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5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馬素紋
馬珮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