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祐實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5,038元,此裁定已於114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憑。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