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31號 原 告 李嘉欣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為 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若執行 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始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60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持本院90年度執字第631號 債權憑證對原告 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5198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所涉債權、債務 乃原告先父未經同意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借貸款項,中華商業銀行復將該債權轉讓予被告,原告並不知情,且發生均超過20年以上,已逾越追訴期限,為此,依法提起 本件訴訟,並請求停止執行原告所有壽險金強制解約及扣押等語。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後,被告請求之事項如附表一編號1至3「項目」欄所示,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6,378,688元,執行標的為原告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保單解約金及如附表三所示之 不動產(後者併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4091號執行),價額合計為1,844,125元(計算式:536,125+1,308,000=1,844,125),本件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依 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44,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一(單位: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執行債權額(截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前1日即114年8月21日止) | | 本金4,729,079元,及自9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1計算之利息, 暨自9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 | ⑴本金4,729,079元 ⑵利息9,428,708元 【計算式:4,729,079×9.1%×(21+332/365)=9,428,708】 ⑶違約金2,009,540元 【計算式:4,729,079×1.82%×(23+127/365)=2,009,540】 ⑷小計16,167,327元 (計算式:4,729,079+9,428,708+2,009,540=16,167,327) | | | | | | | | | |
附表二(單位:元/新臺幣) | | | | | | | | | 萬代福211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 詳參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中,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26日國壽字第1140096886號函及所附之契約狀況一覽表 |
附表三 本院114年10月2日嘉院弘114司執實字第24091號公告(第三次 拍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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