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40號
原 告 陳韡瑄即陳韋頴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為
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若執行
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始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60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9610號
債權憑證對原告及另一債務人翁丞韡即翁進芳
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6518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被告請求之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執行標的為原告所有之
不動產、存款債權,以及原告與翁丞韡即翁進芳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原告認為被告請求之利息債權中「自民國92年6月30日起至109年8月29日止,
按年息8.99%計算之利息」部分,其
請求權已時效完成,
爰依法提起
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等語。依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聲明內容,本件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387元(計算說明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惟依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所附之原告財產清單(調件明細表)及執行法院
依職權調查原告之財產資料可知,原告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建物、存款債權及保險契約債權,其中土地、建物、存款債權及可得執行之保單解約金至少約為2,251,595元(計算式:424,570+291,400+405,200+796,463+333,962=2,251,595),顯然高於原告主張之執行債權額,依
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82,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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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即 債權人新臺幣(下同)766,130元整,及自民國9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9%計算之利息,並自9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228元。 |
| 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651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超過「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766,130元整,及自109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9%計算之利息,並自9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228元。」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
| 以本金766,130元為基準,被告自92年6月30日起至109年8月29日止(17年又61日),按年息8.99%計算之利息為1,182,387元【計算式:766,130×8.99%×(17+61/365)=1,182,387,元以下四捨五入】。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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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義市○區○地○段0000地號 ---------------- 嘉義市○○路000號15樓5 | | | | |
| | 含共有部分草地尾段1500建號面積15059.93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隨主建物一併移轉 | | | | |
| | 嘉義市○區○地○段0000地號 ---------------- 嘉義市○○路000號15樓1 | | | | |
| | 含共有部分草地尾段1500建號面積15059.93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隨主建物一併移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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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約:鍾愛一生313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附約:防癌終身-個人型新溫心住院保險費豁免附約 | | | | |
| | 依據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所附之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25日 第三人聲明異議狀 略以:債務人陳韡瑄於第三人現有保單,有得請領之保險給付、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含投資型保單之帳戶價值)及預估解約金,惟未達執行之標準等語。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