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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9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江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2,560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7,22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日,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與原告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各次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及利率均如附表所示,並約定被告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6個月以內應按如附表所示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應按如附表所示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被告未依約繳款,僅繳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還款日,現仍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積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付,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等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11至66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系爭債務及給付利息、違約金,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借款日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及利率
最後還款日
積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11年7月
7日
100,000元
111年7月7日至116年7月7日,年利率12.03%
114年7月12日
47,218元
自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111年7月
22日
100,000元
111年7月22日至116年7月22日,年利率13.03%
114年7月24日
47,818元
自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112年2月
24日
100,000元
112年3月1日至117年3月1日,年利率13.03%
114年7月2日
61,270元
自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112年8月
23日
100,000元
112年8月23日至117年8月23日,年利率13.03%
114年6月24日
70,586元
自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
112年12月
13日
390,000元
112年12月13日至117年12月13日,年利率11.63%
114年6月15日
295,668元
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合 計
522,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