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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0月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在受安置期間,法定代理人持續配合進行家庭處遇計畫,共同擬定以伴侶、經濟穩定及居住安全為目標,尚待時間觀察中,期間安排親子漸進式返家團聚,觀察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互動尚可,另相對人目前透過主管機關提供穩定生活,在生理、情緒各方面皆穩定,已取得輕度智能障礙手冊,持續予以生活常規、個人衛生及人際互動之引導相關資源挹注;經本院函詢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事件之意見,未見有何回覆,基於保護相對人人身安全及家庭功能尚待提升,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