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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 年7 月3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安置期間接受妥生活照顧,在生理及心理發展狀況正常,法定代理人經施以親職教育輔導後之親權能力有逐漸改善與提升,但家庭生活環境安全防護措施改善尚待進行,又法定代理人未申請親子會面,教養態度仍豫不決,目前不想出養,也不急著接受安置人返家;又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今仍均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