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相 對 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 年7 月3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安置期間接受妥適生活照顧,在生理及心理發展狀況正常,法定代理人經施以親職教育輔導後之親權能力有逐漸改善與提升,但家庭生活環境安全防護措施改善尚待進行,又法定代理人未申請親子會面,教養態度仍猶豫不決,目前不想出養,也不急著接受安置人返家;又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仍均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