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許○○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許○○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一、准將
相對人許○○自民國114 年7 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准將相對人許○○自民國114 年8 月1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
核與法律規定相符。受安置人許○○、許○○前經疏忽、獨留通報,遭疑似受照顧狀況不佳、放任受在外遊蕩,自民國113年5月15日、113年4月16日起經聲請人安置;又於受安置人安置
期間,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許○緯逐漸表現出自身積極性,並願意配合社工工作,於會面期間社工提供其
親職教育;評估安置至今,受安置人父親逐步進行調整,目前居住環境已有改善,親職能力較過往提升,但尚須時間證明其穩定性。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親,未見其針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