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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其有何回覆。復經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B長期有酗酒習慣,難以控制自身情緒及酒癮,情緒激動時常會出言恐嚇威脅,未能醫囑服藥抑制飲酒衝動。處遇期間法定代理人B雖口頭表示願意配合擬定照顧計畫,但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間親職界線模糊,親職功能明顯不足,實際亦無具體改善作為,評估無法對相對人提供有效的約束與引導,難以保障兒少身心安全與發展需求。故為維護相對人受照權益及身心健全發展,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