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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共同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A、B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1月7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評估相對人2人母親親職功能不佳,目前針對相對人A結束安置返家的照顧資源未有明確安排,且持續交友複雜不利兒少返家處遇
為確保提供相對人2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