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一、准將
相對人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廿五日起,
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經斟酌相對人為
嬰幼兒,相對人母親目前與現任同居人同住,
惟同居人有多重個人議題,同居人家庭對相對人母親接納度低,並明確表達不同意將相對人接回照顧,而相對人母親身心狀況並不穩定,目前尚無工作與經濟自立能力,亦缺乏具體照顧教養相對人之規劃與行動力,其未來住處穩定性尚待追蹤,自立生活能力與整體
親職教育功能均待重建提升,復與原生家庭親屬關係疏離,無其他
適當親友可提供相對人安全保護及照顧,相對人母親已有意願
出養相對人
等情形,有嘉義縣社會局兒少保護個案訪視報告附卷
可憑;再者,相對人母親經本院通知其就延長安置限期表示意見,
迄逾期仍未具狀表示意見等情,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紀錄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
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
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
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