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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張○○(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陳○○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1月25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母親身為相對人親權人,應盡保護相對人之責,使相對人處於安全無虞的成長環境,但相對人母親為吸毒累犯,也曾入獄服刑及勒戒,且受緩起訴卻未配合戒癮治療,無具悔意,相對人母親無法提供切照顧、保護,甚至使相對人陷入接觸毒品的危險情境內,又相對人無其他適當親屬可協助照顧,相對人母親對於生活現況無改善之動力,亦不願與社工工作討論相對人返家準
,評估相對人家庭目前尚缺乏良好條件可照顧相對人,考量相對人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處身心發展重要階段,本院審酌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