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凃○○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葉○靜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凃○○自民國114 年8 月25日起,
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
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凃○偉現入獄服刑中,家中親屬礙於受安置人父親情緒及生活態度不願承擔受安置人之照顧,受安置人於安置
期間,受安置人父親雖極力改善自身經濟及住家環境,但因涉法問題入獄服刑,刑期1 年6 月,於現階段難
適任受安置人主要照顧者。安置期間每月會面1次 ,過程中受安置人與其父親互動多,受安置人父親會觀察受安置人所需及時給予,並詢問受安置人是否會口渴,關心受安置人在校學習狀況;受安置人父親於民國114 年2 月間,終於願意面對司法議題,並入獄服刑中;相對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葉○靜目前在外租屋,並於台積電外包工程工作,尚有受安置人弟弟需要照顧,觀察受安置人弟弟,多次會面時受安置人弟弟於會面場所吵鬧時,受安置人母親管教上較為無力,大多採取放任,當社工制止時,受安置人母親方才有較為嚴厲的語氣責罵受安置人弟弟,經多次觀察發現受安置人母親親職能力尚須加強,評估受安置人母親未能是受安置人適當照顧者;又受安置人父親為受安置人主要照顧者,但其長期處於生活不穩定狀況之下,涉有多起刑事案件,現階段受安置人父親亦因違反藥事法累犯不得易科罰金,於114 年2 月17日入獄執行,於受安置人安置期間,受安置人父親雖努力改善,但因涉法議題,評估現階段尚需時間解決受安置人父親自身法律問題,且目前已入獄服刑中,受安置人父親難適任受安置人主要照顧者。受安置人母親自身亦需要照顧受安置人弟弟,自身經濟及生活亦須時間穩定,亦難適任受安置人主要照顧者,
非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