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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葉書秀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0自民國114 年8 月23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安置後,照顧情形穩定。於安置期間,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0-A無穩定居所及工作,並有多筆案件通緝中,難以提供受安置人穩定的生活照顧,同時家長處遇消極配合,強制親職教育及處遇均難以執行,評估後續將協助停止親權,請求延長安置受安置人,以維護受安置人健康權益、身心穩定成長發展;再者,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