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謝○○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一、准將
相對人謝○○自民國114 年9 月2 日起,
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
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石○○現於飯店擔任房務整理員,並於民國(下同)113 年5 月24日完成強制性
親職教育課程,經嘉義縣社會局介入服務後,受安置人繼父對受安置人態度逐步改善,原計畫安排受安置人於114 年暑假結束安置返家,並就讀住宿型國中,假日返家與受安置人母親、繼父及妹妹同住。然受安置人母親於114 年5 月間,以經濟與照顧安排困難為由,提出延遲返家之請求,雖溝通後未達共識,但受安置人母親仍表示有意願於日後接受安置人返家。又受安置人現已銜接至國中就讀,受安置人母親工作雖逐漸穩定,但經濟收入平衡仍須時間,目前雖有意帶受安置人返回嘉義縣同住,但仍需要協助增強受安置人母親、繼父之照顧知能,待受安置人母親能力提升後,再進行返家評估計畫。評估受安置人母親現階段住所安全且具基本照顧能力,但因長期未親自
養育受安置人,且經濟及照顧人力安排不足,又無其他親屬可協助分擔照顧之責,尚無法
適切接回受安置人返家,考量受安置人母親與繼父已溝通返家規劃可行,但因受安置人母親整體狀況無法立即提供受安置人穩定、安全生活,仍需先充實經濟並完善照顧安排,以維護受安置人安全及權益
;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