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二人共同
賴 〇〇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准將
相對人A、B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均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2月9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
法律規定。相對人2人之母親及繼父雖穩定申請親子會面,且具穩定工作收入,
惟受限於自身能力與過往習於體罰教養模式,尚無法依相對 人2人之狀況提出
適切教養規畫,加以家庭仍有債務,經濟收支尚待重新評估;過往相對人家庭因同住親屬數眾多且友人背景複雜,致返家
期間易使相對人2人手足習得負面行為,雖相對人父母已搬離原
住所自立,惟返家時仍傾向帶相對人2人返原家與親屬互動,且未能提供完善的教養規劃與照顧安排,為持續提升其親職功能並提供相對人2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
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按相對人人數繳納每人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