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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1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2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1、2法定代理人
             李○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相對人1母親  詹○琪
相對人2母親  孫○伽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1、2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均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2月8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本案因相對人2母親於民國114年6月5日因毒駕車禍送醫,致使相對人1、2受照顧疑慮浮現,經查相對人2母親與相對人父親有多次毒品案件,亦有案件待執行,並持續吸毒中,長期讓相對人2人處於毒品環境中,另家中經濟狀況不佳,無法提供相對人2人穩定居所,過往未讓相對人2人得到妥之照顧而安置至今,相對人父親及相對人2生母難以聯繫,亦未申請親子會面,對於配合社政處遇態度消極,考量相對人2人尚且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處身心發展重要階段,評估尚不適宜返家,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相對人人數每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