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民國114年9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於接受安置期間,整體生活作息穩定,就學狀況穩定,與同儕互動良好,後續仍會視需求持續提供關懷服務。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目前無工作收入,也有疑似高利貸欠債,生活窘困、家徒四壁,恐無力扶養受安置人,且受安置人祖母表示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仍持續表達家中有異常電波,其日常生活遭人監聽,觀察其精神狀況仍不穩定,已依法命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接受25小時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無法配合處遇,亦無法擬定照顧計畫,受安置人家庭無其他合替代照顧者,評估受安置人返家恐有高度人身安全之風險;受安置人母親雖有意照顧,然亦未能提出具體保護措施。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今仍均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