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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現安置中)
            D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E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F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B、C、D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各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父母受限於酗酒及精神議題,親職功能仍有待提升,目前針對相對人結束安置返家的照顧資源未有明確安排,且經濟收入不穩定,為確保兒少基本生存及受照顧權益,實有持續安置之必要等情形,此有嘉義縣社會局社工訪視處理報告附卷可佐;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就延長安置限期表示意見,逾期仍未具狀表示意見,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紀錄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綜上,難認相對人等返家能受妥善及穩定照顧。本院審酌前述情事後,足認相對人之家庭現無法提供切之保護及照顧,以維護相對人等人身安全及基本生活照顧,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人身安全及穩定基本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各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各延長安置 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每人各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