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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2月2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於安置期間,相對人母親淡化自身過往情緒精神狀況,對相對人手足遭安置採歸咎他人之態度,對於兒少照顧教養缺乏方向與規劃,且新工作剛開始,尚無經濟自立能力,此外,相對人母親之同居人自身併有多重個人議題,同居人家庭對相對人母親及相對人手足3人均接納態度,支持系統不足,整體評估相對人母親親職功能待重新建立與提升,未來住所、工作及親密關係等穩定性及變化亦待追蹤,暫無法研議兒少接返與長期照顧計畫,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