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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C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為年僅數月大之嬰兒,前遭法定代理人C0000000-A以棉被掩住口鼻、掐脖子,已發生危險情況;法定代理人C0000000-B無力保護,坦言默許。安置期間法定代理人C0000000-A、C0000000-B雖配合親職教育課程,但自114年7月開始未配合受安置人各項回診,也未主動表達關心,且於8月遷居他處,現階段仍須時間培養親子關係,並尋找當親屬資源協助照顧。且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維護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之必要,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